文章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釋義與適用》,原文作者-包明友
2024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由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中國反洗錢事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修訂背景情況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就反洗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完善新時代反洗錢制度體系、堅定不移走好中國特色反洗錢之路指明了方向。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加強金融法治建設,及時推進金融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立法作出決策部署。反洗錢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反洗錢法律制度是金融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6年反洗錢法頒布以來,我國反洗錢工作實現了從無到有的突破,反洗錢制度框架基本建立。2012年以來,反洗錢制度體系日趨完善,推動反洗錢工作從“基于規則”向“基于風險”轉變、反洗錢監管效能持續增強,打擊洗錢犯罪成果顯著,參與反洗錢國際治理與合作不斷深化。近年來,國內外反洗錢形勢發生新變化,給反洗錢工作提出了新任務和新要求。從國內看,我國洗錢及各類上游犯罪依然處于高發態勢,疊加新業態、新技術、新支付方式的迅猛發展,洗錢風險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從國際看,反洗錢國際標準持續修訂,反洗錢工作范圍擴展至反恐怖融資、防擴散融資、法人透明度等廣泛領域,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將于2025年起對我國開展新一輪反洗錢國際評估。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為推動新時代反洗錢工作高質量發展,修訂反洗錢法成為必然之舉。
2019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啟動反洗錢法修訂的研究論證;2020年6月,反洗錢法修訂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2021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于同年12月經中國人民銀行行務會審議后報送國務院;2024年1月,反洗錢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24年11月,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修訂主要方面
反洗錢法修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充分體現反洗錢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堅持問題導向,完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健全風險預防體系;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保障國家利益以及我國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新反洗錢法共7章65條,包括總則、反洗錢監督管理、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法律責任、附則等。主要修訂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完善反洗錢的目標和概念
一是在原反洗錢法“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的基礎上,新反洗錢法增加了“加強和規范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立法目的,落實黨中央對反洗錢工作的新要求,完善了新時代反洗錢工作的目標。二是在原“七類洗錢上游犯罪”基礎上,增加了“其他犯罪”,使得反洗錢概念更完善,內涵更豐富,既對應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等洗錢罪刑罰體系,滿足國際條約和國際標準有關反洗錢上游犯罪的要求,也有利于金融機構監測所有涉嫌犯罪資金的流動,更好發揮反洗錢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二)確定“基于風險”的工作方法
針對當前復雜形勢下的新挑戰、新要求,新反洗錢法全面確立了“基于風險”的工作方法。監管層面,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機關評估國家和行業面臨的洗錢風險,發布洗錢風險指引,監測新型洗錢風險,根據洗錢風險狀況優化資源配置,完善監督管理措施。機構層面,要求定期評估洗錢風險狀況,制定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據客戶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盡職調查措施。同時,明確要求金融機構要平衡好洗錢風險管理和優化金融服務的關系,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這既與國際標準接軌,也符合提升反洗錢工作有效性的現實需求。
(三)明確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職責分工
為切實提升反洗錢監管工作水平,新反洗錢法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反洗錢工作的框架下,明確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有關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在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環節落實反洗錢審查要求。在部門協作方面,規定有關金融管理部門發現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應當將線索移送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規定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就嚴重違規的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建議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實施限制、禁止業務、取消任職資格等處罰。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分工和協作機制,有利于構建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反洗錢監管體系,提升反洗錢治理效能。
(四)完善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新反洗錢法從四個方面完善了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規定:一是明確了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范圈;二是明確了特定非金融機構主要由其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反洗錢監管職責;三是明確了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根據行業特點、經營規模、洗錢風險狀況,參照金融機構的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四是明確了特定非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法律責任。這些既考慮國際標準要求,也兼顧到我國特定非金融機構涉及行業、領域差異較大的實際情況,填補了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缺失,為我國特定非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礎。
(五)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
為有效提升義務機構反洗錢工作質效,新反洗錢法從內控制度、客戶盡職調查、洗錢風險管理、可疑交易報告、資料保存等方面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進行了完善。一是完善了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度建設、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宣傳培訓、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審計監督、負責人履職等方面。二是將“客戶身份識別”調整為“客戶盡職調查”,明確客戶盡職調查的情形、方法和要求,強調持續客戶盡職調查要求。三是明確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和要求。四是細化可疑交易報告要求。五是延長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期限。
(六)增加受益所有人規定
新反洗錢法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對法人、非法人組織保存、提交、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以及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機關和國家有關機關管理、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和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查詢核對受益所有人信息作出安排。這是我國市場透明度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標志,有利于提升經營主體及行為的真實性、規范性,促進經營主體間的信息對稱和互信,對優化營商環境、實現穿透式監管意義重大。
(七)增加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規定
新反洗錢法增加特別預防措施相關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機關要求對包括聯合國安理會制裁對象等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立即停止為有關組織和人員提供金融等服務或者資金、資產,立即限制相關資金、資產轉移等。這既是預防和遏制恐怖主義活動,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國履行聯合國安理會相關金融制裁決議等國際義務的需要。
(八)強化監測防范新型洗錢風險
新反洗錢法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機關及時監測與新領域、新業態相關的新型洗錢風險,并要求金融機構關注、評估運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業務等帶來的洗錢風險,根據情形采取相應措施,降低洗錢風險。這是在新技術新業態迅猛發展,洗錢活動發現和查處難度大的背景下作出的新要求,有利于監測和防范包括虛擬資產在內的新型洗錢風險。
(九)完善法律責任規定
新反洗錢法從六個方面完善了法律責任規定:一是提高處罰的勸誠性;二是完善違反內控制度規定的罰則;三是區分一般和嚴重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七類嚴重違規行為;四是完善洗錢后果發生的罰則;五是增加違反受益所有人、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規定的罰則;六是增加盡職免責規定。新反洗錢法的法律責任規定既體現了強監管的要求,又要求執行中須考慮金融機構的經營規模、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勤勉盡責程度、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危害程度以及整改情況等因素,表明了立法者以處罰促整改、促合規的目的。
(十)提升各類主體反洗錢配合意識
一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客戶盡職調查以及不得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并對反洗錢宣傳教育和表彰獎勵作出規定。二是規定反洗錢義務機構可以依法成立反洗錢自律組織,開展反洗錢領域的自律管理。三是加強對提供反洗錢咨詢、技術、專業能力評價等服務的機構和人員的從業指導。這些規定有利于提升社會公眾對反洗錢工作的理解和配合,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支持和參與反洗錢工作,為反洗錢工作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此外,新反洗錢法還進一步完善了關于反洗錢國際合作、反洗錢調查、反洗錢信息使用和保密等方面的規定。
三、扎實做好反洗錢法落地實施工作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會同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深入學習,全面準確貫徹實施新反洗錢法,以新法頒布施行為契機,采取切實有效舉措提升我國反洗錢工作水平。
一是廣泛組織學習宣傳。組織做好新反洗錢法的權威宣傳解讀工作,特別是面向反洗錢義務機構和社會公眾開展集中宣傳工作。將新反洗錢法作為金融普法重點之一,讓社會各界了解新法的宗旨和內容,創造法律實施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是加快配套制度建設。根據新反洗錢法相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將抓緊制定、修訂發布有關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推動各特定非金融行業主管部門加快制定相關行業反洗錢管理規定,確保各層級反洗錢制度有效銜接,將新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三是扎實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中國人民銀行將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工作協調,強化反洗錢監督管理,推動加大洗錢活動打擊力度,深化反洗錢國際合作,會同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做好FATF第五輪反洗錢國際評估準備工作,全面提高我國反洗錢工作水平。